肇庆市心连心慈善会志愿者管理办法
第一章 总 则
第一条 为倡导奉献、友爱、互助、进步的志愿精神,规范和促进志愿服务工作,保障志愿者和志愿服务组织的合法权益,促进社会和谐发展。根据有关法律和法规的规定,根据本会章程和宗旨所确定的工作内容,制定本办法。
第二章 志愿者与志愿服务
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志愿服务,是指利用自身知识、技能、时间等资源,自愿、无偿服务社会和帮助他人的公益行为。
本会的志愿者(Volunteer,也称义工或社工)是指:不计物质利益报酬,利用自己的业余时间、工作技能等资源,自愿为本会的活动提供服务和帮助的个人或团体。
第三条 本会的志愿服务范围主要包括:助学助残、安老扶孤、赈灾扶贫、慈善文化、公益环保、大型活动、应急救助等。主要是协助本会从事以下工作:
1.调查、核实受助人的相关情况;
2.向受助人分发救助物资、药品和资金;
3.向受助人提供咨询、培训、辅导等服务;
4.为志愿服务项目提供组织、协调、宣传等服务;
5.提供符合本会宗旨和业务范围的其他公益服务。
第四条 志愿者不在本会领取劳务报酬。
第五条 志愿者的基本条件
1.年满十六周岁,身体健康;
2.具有良好的思想道德品质和社会奉献精神;
3.具备与所参加的志愿服务项目及活动相适应的基本素质;
4.遵纪守法。
第三章 志愿者的权利、义务和理念
第六条 志愿者的权利
1.参加本会提供的培训;
2.要求获得从事志愿服务的必需条件和必要保障;
3.就志愿服务工作向本会提出建议和意见;
4.申请退出志愿服务;
5.相关法律、法规所赋予的其他权利。
第七条 志愿者的义务
1.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本会的相关规定;
2.不以志愿者身份从事任何以赢利为目的或违背社会公德的活动;
3.服从本会对志愿服务工作岗位的安排,认真完成志愿服务的任务;
4.履行志愿者服务承诺,传播志愿服务理念,维护本会和志愿者形象;
5.服务时应尊重受服务者的权利,对因服务而获取的信息应予以保密;
6.相关法律和法规及本会规定的其他义务。
第八条 志愿者的服务理念:传播文明、爱心奉献、助人悦己、携手慈善。
第九条 志愿者的服务承诺:不抱怨,不指责,不非议,开心参与,量力而为,快乐行善。
第四章 志愿者的申请、招募与取消
第十条 注册程序
1.申请人直接到本会秘书处提交申请或通过网络、电话等方式提交申请,填写《志愿者申请表》。
2.本会秘书处负责公布招募志愿者的信息,组织实施对申请者的审查和考核,并最终确定招募的志愿者名单。
第十一条 志愿者一经审核通过成为本会注册志愿者。
第五章 志愿者的管理与培训
第十二条 本会秘书处负责对志愿者进行管理并提供培训和相关服务。
第十三条 本会志愿者(义工)的组织设置
1.本会设立义工组,各组设组长1名,副组长若干名;
第十四条 本会义工组织配置要求
1.义工组组长,必须具备较强的组织、协调和决策能力,有高度的责任心和乐于为慈善义工队伍建设奉献的精神,在队伍中有较强的群众基础和威信。
2.义工组副组长由组长提名委,报本会秘书处存档。
第十五条 志愿者的管理
1.本会建立志愿者人才信息库,实行分类管理;
2.如实记录志愿者服务的具体时间和工作内容并备案;
3.对违反本会相关规定的志愿者,本会将视情况采取提醒、教育直至取消其志愿者资格的措施。
第十六条 志愿者的培训
1.本会对其进行岗前的工作说明和基本技能培训;
2.在项目执行过程中由项目人员进行培训、辅导;
3.针对以完成某一项工作任务为目的的志愿者设计的专业性培训。
第六章 志愿者的激励
第十七条 本会对在开展活动中提供良好服务、表现出色的志愿者,采取以下激励办法:
1.颁发志愿服务奖章;
2.评选优秀个人、团队,授予荣誉称号;
3.将志愿者的表现和工作成绩反馈给其所在的单位;
4.为志愿者做出实习或推荐鉴定;
5.在本会网站及其他新闻媒体上进行宣传。
第七章 附 则
第十八条 本办法的解释、修订由本会秘书处负责。
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理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。